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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中国妇女报关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发表的文章,让我猛然一惊。
中国妇女报共三评:一评:山西“订婚强奸案”判决是对错误观念的法治纠偏。二评:保护受害人不受二次伤害。三评:保障妇女权益的司法意志坚定不移。这三点个人都没反驳的能力,也没有反驳的意愿,并认可上述观点。现今社会,男女平等。个人意愿不可强加他人是每个生而为人应该做到的事情。我们生活在这个国度里,只能相信司法的公正。也应该相信正义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订婚不代表拥有性权利是一定的,但是,订婚是不是代表双方认同婚配?既然认同婚配关系,男方在这个问题上有没有过渡解读?有没有暴力违背妇女意志才是关键问题吧?
从案情披露来看,电梯拉扯,床单精斑,女方供述都表示了有违背妇女意志。但是否量刑过重才是舆论的重点。
夫妻吵架难免,婚姻中男方采取一些壁咚手段来终止争吵在我想来应该都会有之,如果这些都要以强奸论处,试问天下男人,哪个还敢如此?是不是以后性生活不能是以感情出发?而是要先行询问?然后再进行录音?以示清白?
本案件是否构成强奸应该以本案件证据为准。但中国妇女报以本案件来三评观点有些强行拔高妇女意志为先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不应各自而飞。
本案双方仅仅是订婚,而并非已婚。违背妇女意志也是男方亲口承认。我并不是在为男方开脱,也并不怀疑司法的公正性。我仅仅是认为。法律法规的定制,应该是社会最低准则。而不是生而为人的最高标准。强奸罪之所以没有死刑,是因为害怕施暴者杀人,这本意就是对于妇女的保护。但是,不能也不该成为法律条文中的冰冷文字。更不该成为强调男女平等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