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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号,湖南官场出了个大新闻:衡阳市原常务副市长,人大常委会原来的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段志刚,因为被怀疑犯了严重的纪律和法律问题,被湖南省纪委监委给盯上了,现在正在接受审查和调查呢。这事儿就像往平静的湖面上扔了个大石头,一下子炸开了锅,好多人都开始对段志刚以前的事儿感兴趣,纷纷打听和追问起来。网传其打款数千万去澳大利亚悉尼女儿的账户,在悉尼购置了房产,那么请问他哪里来的那么多钱呢,原来他原来与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有密切的关系。
2010年8月份以来,湖南省衡阳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市农机公司)原单位职工名义曾多次向中纪委监察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湖南省纪委、湖南省人大、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检察院等单位反映该公司法人代表朱忠莲、廖平原(衡阳市农机局调研员)夫妇与原农机公司个别领导,借公司改制之机进行官商勾结,骗取几千万元巨额国有资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的问题。并由《中国法治》编辑部、《法人》杂志社、湖南卫视等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全国几十个网站予以了转载,影响极其恶劣。但从2010年8月份衡阳市雁峰区检察院立案侦察以来,至今已达两年多时间,由于衡阳市人民政府、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农机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个别领导的干预,采取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手法,保护有关贪官污吏的既得利益,致使得不到依法公正处理。现将案情有关资料公布如下: 一、案件主要情况:湖南省衡阳市原农机公司系国有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单位。根据《2004年3月13日衡劳社企改[2004]04号关于衡阳市农机公司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该单位原有职工89人,其中在职职工69人,退养职工20人,另有离退休人员60人,其中离休人员1人,共149人。同时该单位原有国家划拨使用土地51亩,房屋产权面积近2万平方米;其中市中心门面十一间,办公室、食堂、车库十余间,仓库十三间(每间大概900平米),总资产值达5283万元只评估为1258万元,现值可达1.5亿元人民币。在改制中朱忠莲等人采取步步为营,采用多种方式骗取国有资产。其主要犯罪事实: 1、朱忠莲身为原农机公司法定代表在改制中糊弄私人投资商,采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购买我农机公司,并采用请客吃饭送礼、送干股等手段贿赂衡阳市政府副市长段志刚(兼市改制办主任)等领导、市农机局局长李富国、纪检组长陈金华,市国资委副主任易晔等关系人,并以向市农机局借款的形式付给高额利息,进行官商勾结。其中让原不是农机公司的职工进入申泰公司送了干股的人员有:陈小平、罗冬娥、贺海燕、李向衡、王芳武、贺显桥、陈友信、王文喜等八人。其中陈小平、罗冬娥、贺海燕、李向衡、王芳武等五人(其中罗冬娥为朱忠莲的关系人)共送干股126.572万元,占总股份37.81%。有市国资委工作人员的亲戚贺海燕、李向衡、王芳武等三人共收受干股75万元,占公司股份22%。这些官员得到好处后徇私枉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故意隐瞒事实欺骗政府领导,为朱忠莲等人取得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变通处理:改政府批复的 “整体转让” 为“兼并方式”改制后又改为“承债方式”陷匿资产高达1176万元;违反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衡政办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企业国有产权进行公开拍卖为朱忠莲等人内部认购,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达2000万元以上;改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前三天应支付订金270万元为分文不交而签订了合同,损害国家税费达1000万元以上,朱忠莲等人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达5000万元以上,侵占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这难道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2、朱忠莲在衡阳市政府、市国资委、市农机局个别领导的支持下,不顾政府公信力的损失,2004年6月24日后朱忠莲通过耍手段拿到两个不同版本的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用以套取国有资产。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衡政办函【2004】64号文件,改“整体式转让”为“兼并式” 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骗取国有资产创造条件,而最后却以“承债式”入股买断农机公司转移国有资产。直至2012年12月份市国资委个别领导还为其开脱辩解,难道国家机关的公章是泥雕的?官员的行为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3、朱忠莲等人采用过期资产评估报告招商骗取国有资产。按照《2004年3月15日兴泰会评字[2004]010对农机公司资产的评估,衡财产函[2004]25号批复明确》:该项目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15日,评估结论的有效期截止2004年12月16日,在此有效期内,该评估结论仅作为此资产评估目的下该项资产价值的参考依据。2006年,朱忠莲仍采用2004年过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招标并进行改制资产评估。(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3】10号文规定地段基价为1500元/m2实际评估为347元/m2; 地段基价为4000元/m2实际评估为1156元/m2)的欺骗手段,土地实际评估为1258万元,严重低估国有资产4025万元据为几个人所有,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至今得不到纠正。把国有资产私有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和“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不作任何处罚,不知他们是否失职或玩忽职守还是另有所图? 4、朱忠莲等人持有申泰公司干股后,又虚设湘雨公司转移国有资产。 2005年1月27日她以衡阳市农机公司法人身份与衡阳市申泰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衡产交合字【2005】002号产权转让合同,转让资金共918万元。在投资商资金到位330万元的情况下便将全部资产转到申泰公司名下。又将已过户给申泰公司的土地暗中转卖给邵阳老板张云等人获取注册资金,并发动离退休人员逼走原申泰公司董事长、投资商李建基,又以原申泰公司人员注册衡阳市湘雨农机公司转移国有资产。2006年12月1号朱忠莲又以衡阳市农机公司法人、申泰公司法人名义与湘雨公司(此时湘雨公司还未成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其实三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朱忠莲一人。她得到资产后才于2006年12月5日注册衡阳市湘雨农机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0万元,实际注册大股东为朱忠莲与邹修坤,则将原衡祁路101号48亩地与十三栋仓库,现值上亿元国有资产全部落到了朱忠莲、邹修坤等几个人名下。这么证据确凿的国有资产私有化的案件而得不到纠正和依法惩处,还有什么党纪国法可言!
5、衡阳市纪委、市检察院个别领导在湖南省纪委个别领导人的干预下,包庇怂恿犯罪嫌疑人朱忠莲等人的贪污受贿行为。朱忠莲2007年5月16日在工商变更中,申泰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始33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增加的670万元股本金为实物出资。该实物为原农机公司改制后过户到申泰公司的房屋(土地)产权,并通过评估的实物,实物价值按照申泰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朱忠莲原有股份203.043万元(其中干股为85.467万元含其亲外甥陈小平干股18万元,以其亲嫂嫂罗冬娥名义索要干股33万元。),加上实物分得出资股份111.357万元,共计股份为315万元,现值3000余万元。邹修坤原有干股份为17.49万元,加上实物分得出资股份207.51万元,共计股份为225万元现值2000余万元(含其亲戚贺显桥干股35万元)(见附件13、14、15)。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定为受贿数额。”而有关部门进行庇护不按贪污受贿依法罚处是何道理?
6、2008年底,朱忠莲利用原农机公司作废公章向市政府写报告骗取改制资金,减免规费111.2576万元,2010年3月19日,朱忠莲领取回扣45万元,案发后只退出了29.8万元(余额款以招待为由报销私占),其余70万元仍给朱忠莲等私人企业,职工无法享受,也不作处罚又有何解释?
7、朱忠莲在改制中经济上的问题有:农机公司高岭101号仓库库存物资280余万元全部变卖现无账可查; 门面出租、仓库出租租金每月6万余元共29个月计200余万元作假账; 2003年至2006年朱忠莲为农机公司申请十多个人低保费,她指派邓时香与费能刚统一领回交给她没有发给个人; 投资开发商张云、刘志雄与谢宏伟三人打入资金共1000万元进入朱忠莲个人账户500万元其中2006年10月31日从中转作她个人实收资本100万元(衡阳市商业帐号:43001530064052500572,收据号00384975); 衡阳市农业银行减免欠款600多万元她拿走200多万元存入商业银行用于行贿下落不明。案发后她利用亲信邓时香制作假凭证10张金额100万元进入2006年12月30日第1号会计凭证,另伪造收款收据4张,金额24万元等用于全部重新作假账,平衡财务帐目蒙骗市检察院得以过关。
8、衡阳市农机公司总资产原评估为1850万元最后分文未付,则以600万元的假支票,270万元的假进账单便将全部国有资产转移到朱忠莲、邹修坤等私人名下; 农机公司对外负债1176.4万元分文未付全部成了他们的私有财产, 2006年11月20日止拖欠市社保局职工安置费300.7万元,未支付安置费117.9万元,至今分文未交,致使下岗人员无待业费发放,职工与离退休人员欠发30%工资未补发,退休工资基数降低了30%,医保医药费每月只有20多元分文未加,离退人员病故后安葬费无着落等等问题。然而,衡阳市改制办官商勾结验收合格,至今得不到解决。衡阳市改制办与市农机局个别领导还处处为她们辩解,包庇纵恿,评功摆好。
对于朱忠莲、邹修坤等人的贪污受贿行为衡阳市雁峰区检察院根据我公司职工与投资人的实名举报,曾于2011年7月22日对此案已立案侦察并对朱忠莲、邹修坤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在市农机局与市政府个别领导的干预下,在证据未固定,朱忠莲身体无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于7月29日对其二人进行了取保候审。而朱忠莲、邹修坤二人被释放后,不是悔过自新、积极配合侦察工作,而是从事:1、采取拉拢贿赂等手段到处活动,宣称是人家污告他们,自己是无罪释放,并扬言要用一千万元来摆平这个事;2、积极相互串通、毁灭罪证,伪造、变造证据,全部重新作假账,并烧毁原始凭证; 3、迅速组织贱卖原衡祁路101号仓库的土地,获取现金分脏,转移国有资产以逃脱罪责等活动,影响极坏,后果严重,民愤极大。而有关部门不按党纪国法进行严惩,甚至为其开脱。对于衡阳市市国资委工作人员的亲戚有贺海燕、李向衡、王芳武等三人共收受干股75万元被查处后进行了退赃也不再按党纪国法进行处理,官官相护法理何在,何来公平正义?更有甚者是2012年8月份您接访此案批转衡阳市委童名谦书记,转批衡阳市纪委查处此案时,衡阳市农机局局长李富国、纪委书记陈金华与廖平原(朱忠莲的丈夫,现为衡阳市农机局调研员)结为死党,为保护既得利益到处为朱忠莲评功摆好,李富国还到省里找原从市政府调去的有关领导疏通关系,向有关经办人员打招呼化解此案,以免扯出罗卜带出泥。 根据以上事实,他(她)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六条 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全部资产、产权都是国家所有,一切财产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占。而衡阳市农机公司是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难道作为市改制办就有权随便送人吗?难道作为副市长段志刚就可以随心所欲随意迎合朱忠莲等人,随意更改文件将国有资产送人吗? 特别是市改制办易晔、刘业伟,市农机局李富国、陈金华等人与廖平原、朱忠莲、邹修坤等人结成死党、攻守同盟、官商勾结、精心运作、互相包庇、四处活动为其撑腰壮胆; 他们为朱忠莲等人进行暗箱操作,先签合同后招标的假招标活动出谋划策; 他们为朱忠莲等人没有接规定交足全部转让费就将全部国有资产转移到申泰公司名下鸣锣开道; 他们为朱忠莲等人将国有资产自卖自买进行转移活动开绿灯; 他们为朱忠莲等人在没有按市政府衡企改字[2006]113号文件精神补发完所欠发职工1999年12月起每月所扣600元生活补贴和所扣30%基本工资和没有交足全部社保费用,没有安排好下岗职工工作的情况下就宣布改制验收合格; 他们为朱忠莲等人在遭到查处期间进行四处标榜说情,进行包庇活动,上串下跳捂紧盖子使尽了浑身解数; 有关部门在查处朱忠莲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采取了偏听偏信、官官相护、避重就轻、互相包庇、由大化小的手法致使案件得不到严肃查处。特别是易晔、刘业伟等人更是压制民主、以势压人、强词夺理、颠倒黑白为朱忠莲等人辩护。这难道是一个国家公务员所应该干的吗?难道是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政府吗?难道是公正严明、依法办事的纪检、司法部门吗?其中原因不得不值得我们怀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定为受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和“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严惩贪官污吏和腐败分子,以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百姓以公平正义,还政府以清廉、还司法以清正! 二、职工诉求: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原衡阳市农机公司全体职工与离退休人员对原法人代表朱忠莲、廖平原夫妇与副经理邹修坤等人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通过虚假注册公司将国有资产隐形量化为集体股、个人股;通过虚假引资、财务帐表调整、索要干股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通过虚报固定资产价值,隐匿资产,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等犯罪事实深恶痛绝,曾多次到北京和长沙上访。但在案发后,朱忠莲、廖平原、邹修坤等人又采用串通有关人员,毁灭原始凭证,利用亲信伪造原始凭证重新作账,买通相关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以逃脱罪责。为此,特强烈要求湖南省纪委和湖南省人大、湖南省检察院派出联合督查组严肃查处此案,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平民愤,对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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